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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机场新增两条航线同日开通

发布时间:2025-04-05 18:31:56   来源:黑龙江省大庆大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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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04年修宪之前,征用指的是所有权的强制转移,现更名为征收。

而现在,人所共知的现实是,计划体制下的资源利用和配置往往低效。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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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征地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如提高补偿、加强程序的参与度和透明度,以及正在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都可视作在这个方向上的努力和进步。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这样的规定违宪。换言之,在西方,征地是例外性权力。[6]参见张翔:《宪法释义学:原理、技术、实践》,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六部分。只要国家许可,任何征地都自然而然地合乎公共利益。

[46]但是,计划体制下的用地浪费始终屡禁不绝。[45]参见张敬东:《中国城市土地并非无偿使用:兼论土地利用效率低的根本原因》,《城市问题》1992年第5期,第10页以下。在规范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此作出权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虽列举了不抵触的若干情形,但出台较早且难免挂一漏万,座谈会纪要本身的权威性亦可商榷[54]。

[2]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07页。[37]陈公雨:《地方立法十三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明确: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9]2009年出台的《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是省级立法,不过当时通化市尚无立法权,因而避免了立法权的配置困境。

从这个意义上讲,巴马盘阳河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市级地方性事务更为合适,现实中的误差根源为河池市于2016年1月1日方始获得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因此《条例》并不能反映该地方性事务的应然级别归属。结合《宪法》第107条列举的职权类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系列改革的实践,除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外,缺乏上位法依据但不属于《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71]在不抵触上位法前提下创设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等,同样属于地方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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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影响范围判断的精准度,有学者还附加了外部性程度标准,外部性程度越高,说明该项立法的影响范围越广、强度越大、涉及的利益主体越多,立法的可能收益也就越高[24]。参见张春生主编:《立法实务操作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75页。因为地方人大管辖权不一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实施,[66]即便是通过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地方人大管辖权,也不一定属于自主性地方性法规所规制的地方性事务。央地财政事权划分顶层设计、权力清单、三定方案等政策工具面临样本众多且分散、规范性和权威性不足、改革实践动态发展等困境。

超越单一静态标准的方案包括: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从静态向动静结合转变以及前述两类转变的体系化。[76]参见前注[24],封丽霞文,第27页。2022年上半年,福建、河南、河北三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如,它们聚焦权力纵向配置的重点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既不同于《宪法》中的职权,亦有别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长江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事权。

[67]前注[11],叶必丰文,第17页。[71]如《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3款对地方性法规基于地方性事务创设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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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作为地方立法专门概念的地方性事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亟待对其内涵开展规范分析。可见,立法权纵向配置直接关注各级立法的总范围,缺乏政府事权那种领域划分逻辑的辅助支撑,总体判断难度高于政府事权的纵向配置。

[1]孙波:《论地方性事务——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新进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第52页。地方性事务的整体解读进路依托权力清单、三定方案、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政策工具,但面临标准的权威性不足等难题,行政事权与立法事权之间也存在本质差异。毛泽东在五四宪法起草过程中曾指出,我们是中央集权,不是地方分权,一切法律都要中央来制定,地方不能制定法律,[2]在这种情形下,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性事务在一定时期内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75]地方特色是执行性、自主性、先行性地方立法的共同要求,这就削弱了其作为地方性事务专门判断标准的直接针对性,但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在提炼过程中必然导致标准的抽象化,相对具象的地方特色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其二,基于部分立法主题鲜明的地域性色彩,地方特色作为判断基准的明确性在特定情况下确实优于前述纵向型视角下的标准束,比如,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位于吉林,自属吉林立法的地方特色,引滦工程位于天津,当属天津立法的地方特色。在明确外部边界之后,地方性事务尚需在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间进一步标定。

[24]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的理念、标准与中国实践——兼析我国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6期,第30页。由此,明晰地方性事务内涵就成为新时代地方法治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基础之一,其价值具体体现为三方面。

参见阚珂:《人民大表大会那些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0页。[25]前注[9],沈广明文,第90页。

不过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地方专属立法的空间实际上是不存在的。[81]参见前注[5],乔晓阳主编书,第250页。

[89]参见孙波:《试论地方立法抄袭》,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第9页。[50]外交泛指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51],但当《宪法》第107条规定的各项工作与国外发生了各种关系,那么一般均可称为地方政府开展了对外事务活动[52],如《对外贸易法》第59条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前者直指地方性事务的关键特征,后者则借助相关政策工具勾勒特定地方层级的事权范围,进而剖析地方性事务的内涵。关键是综合的范围如何划定。

[17]参见张翔:《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原则——以德国法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第151-152页。部分领域存在范围交叉(如基本公共服务与医疗卫生和教育)。

三是重要程度+影响范围标准,即全国范围事项由中央立法,涉及地方的部分重要事项暂由中央立法(时机成熟后交由地方调整),涉及地方的非重要事项和部分重要事项由地方立法(甚至由地方专属立法)。对此,可从性质、范围、禁区、比较等不同视角予以综合廓清。

其三,地方特色难以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地方间实现立法权的精准配置。[57]参见王建学:《论地方政府事权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结构》,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第135-136页。

事权划分 一、问题的提出2000年《立法法》第64条首提地方性事务这一规范表述。例如,由前述环节可知,本行政区划内生态环境保护事项中的地方性事务成分占比较高,重庆、江苏、四川等省市即制定有长江生态保护类地方性法规,但随着2016年49号文将跨省(区、市)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明确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2020年5月《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明确适当加强中央在长江、黄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尤其是2020年年底《长江保护法》的正式通过,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在本质上已趋向执行性事务属性。(二)《宪法》第107条地方政府职权中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学界常将地方性事务的根本法基础解读为《宪法》第107条第1款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但其局限同样明显,‘三定方案在属性上、效力上与行政法规和法律有较大差距。

[59]早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田家英、吕叔湘就曾以语气通顺作为宪法文本应选择顿号抑或和字的判断标准。二是政策文件的天然局限难以避免。

其一,除前文论及的极具地域色彩的立法主题外,对于管理特定行业、特定组织、特定类型行为和特殊类型物品等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的事项是否属于地方事务,‘地方特色标准就很难适用,[38]因而需对地方特色广义化,增补描述同一事项的地域间差异的内涵。听众是立法修辞的中心。

三定即确定职能、确定机构、确定编制。其四,在实践中,和前后的事项缺乏严格界分,如在《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中,民政被定性为事业,根据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58]理论,仅凭一个和字就将《宪法》第107条的民政界定为工作不妥。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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